杭州数字经济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杭州数字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数经联 ”), 英文名称为 Hangzhou Digital Economy Union(缩写 HDEU)。
第二条 本会主由从事数字经济相关及有数字化需求的学会、 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是一个联合性、 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政策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会的宗旨是:促进跨界融合与资源整合, 提升各成员单位的服务能力、工作效率和综合实力,协力推动杭州 数字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 会组织建设。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 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 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党委。本会接 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 48 号 (数字经济创业园内)3 号楼 5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数字经济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提供规 划、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服务。
(二)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专业咨询和辅助决策服务,承担政 府委托项目,辅助行业政策、标准的制定及推广实施等相关工作。
(三)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相关科普讲座、科技咨询及专业人才 培训活动。
(四)推进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总结推广数字经济解 决方案,促进资源、技术、成果共享。
(五)开展“产学研用金 才政介美云 ”联动,融合产业、学术、 科研、成果转化、金融、人才、政策、中介、环境、服务等因素,
促进成果转化、创新创业、资本与产业对接。
(六)利用论坛、展览、竞赛等方式,开展数字经济高端学术 研讨、产品展示和技术应用服务。
(七)辅助市科协服务其所属学会协会;为各会员单位提供项 目咨询与评价服务。为促进社会团体转型升级,更好服务创业创新、 社会发展和大众科学素养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二种: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数字经济相关领域或有数字化需求的团队、单位或 个人;
( 四)有开放、创新、合作、互利、共赢的理念和精神,有志 于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授权的数经联办公室审查通过,并报会长办公 会备案;
(四)办理入会手续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联合会帮助申 诉和维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本会,推荐新会员入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 特殊理由,连续 1 年不参加联合会活动且无联系,将作自动退会处 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杭州市科协审核同意后,报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 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 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请数经联顾问和授予名誉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科协审核同意和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 同,同时举行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 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 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 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 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 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报杭州市科协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决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批准设立本会各办事机构和指导开展工作;
(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八)提议聘请数经联顾问和授予名誉职务;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成员(允许授权代理)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 办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 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 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由监事会推 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每6个 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的选举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 程序。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 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 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 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正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杭州市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 理事会同意,报杭州市科协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 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紧急事务;
(四)代表本会出席重要会议;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会 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和监督联合会财务、文件档案等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 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 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 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 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 自然人和其 他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杭州市科协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 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 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 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 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 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 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 3 名以 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 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 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
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 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 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 ”,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 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 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7日经杭州数字经济联合会 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